为了加强对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发布最低价格的指导,遏制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保护合理的行业利益,保证户外广告发布质量不断得到稳步提高,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参与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主城区包括解放碑、观音桥、杨家坪、南坪等地的中心区、渝中区主干道(上清寺至朝天门一线)、沙坪坝区步行街,江北机场、火车站、朝天门码头。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价格管理范围包括户外广告的发布和维护。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实行最低指导价格制,本办法规定的价格为行业最低指导价格,凡参与主城区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价格以下与客户签约。交易双方可根据户外广告发布场地、时间等情况在最低指导价格以上自由平等协商双方认可的执行价格。
第四条: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行业指导价格,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代表、广告主代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代表,本着维护经营者和广告主共同利益,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协商制定,并以“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行业最低价格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重庆市户外广告行业最低指导价格实行浮动制,每半年由行业协会组织各方对执行的价格进行审议,并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决定是否对执行的价格进行调整,每次调整的正负幅度不得超过原定价格的10%。
第六条: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坚持优质优价的原则,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指导价格表(试行)”的质量标准,如有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广告主有权向行业协会提出投诉。在最低价格标准以上签约的,质量标准和价格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重庆主城区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对已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合同期限内有责任维护画面的清晰和完备,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确保户外广告的发布质量。
第八条:行业协会定期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行业最低指导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解各类纠纷,协调各类矛盾。本办法规定的区管辖的户外广告经营场地,由所在地广协基层组织负责管理。
第九条:重庆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行业最低指导价格接受工商、市政和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行业协会负责实施监督,并将执行的指导价格报送工商、市政和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的以下行为:
1、为了争夺客户,超越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最低指导价格进行低价竞争;
2、不注重发布质量,粗制滥造,严重影响了户外广告的视觉效果;
3、不讲诚信,恶意刹价,在同行合同执行期间,以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最低指导价格争夺客户。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必须以书面形式,举报材料应事实清楚、对象明确,举报者负有举证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广协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将受到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给予不良经营行为纪录;
4、会员留会察看一年,仍无改正,取消会员资格;
5、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给予书面警告,如仍无改正,取消其资格。
6、利用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
7、等级广告企业、10强广告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者,给予降级或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对拒不接受处理,或受处理后屡次重犯者,以及采取刹价竞争行为给业界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行业协会将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业建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